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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揭秘刷单史:联络系统都在淘宝外

2015-12-08 来源:未知 资讯整理编辑:安逸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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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店主揭秘刷单史:联络系统都在淘宝外

  出于交易安全保护的需要,“旺旺”等阿里旗下在线聊天工具都专门配置了风险监控系统,高危、敏感、涉黄、涉暴等风险词会被实时抓取,并及时向信息接受者做风险提示。如对话中输入QQ号码或者“免单”等字样都会被提示风险,当系统分析到的语义达到一定风险值时,甚至被直接限制对话。

  因此,许多诈骗及纯刷单店铺不得不依靠外部联络工具及平台,如QT、yy频道及DW等。

  杭州一位卫浴卖家李宾(化名)今年上半年由于刷单被淘宝抓了两次,导致店铺宝贝被降权,单个宝贝在搜索页面始终无法显示。“现在基本不刷单了,越刷单店铺排名越靠后。索性不刷了反而排名提前。”

  李宾也向记者透露了过往的刷单史。2014年年初进军淘宝的他,和朋友一起经营两家卫浴店铺。而他的邻居在刷单界混迹已久,是一位职业刷手。

  两三个月后,他通过这位刷手邻居了解了yy频道。“通过刷手作为介绍人进入平台,付了两三百块钱成为会员。接着在频道内,发布关键词让刷手们找到宝贝。为防止被淘宝抓捕,刷手还要假装去逛逛别的店铺,再对宝贝进行彻底浏览,最终下单,完成刷单。”

  在付款问题上,刷手们也不会用支付宝账号付款。而是由主持人通过QQ远程控制刷手的付款页面,用主持人自己的银行卡付款。

  在刷手确认收货后,卖家将钱打给主持人,主持人支付刷手一定佣金,一般每单佣金10几元,最终完成交易。

  在刷单界,QT也是一个知名的平台,QT刷单是以“真实流量”概念吸引卖家。

  在这个平台里,会有类似聊天室的房间,进入这个房间的人,可以去外部再拉人进入提高自己的等级。

  这里同样也有主持人,由主持人发布五六个关键词后,房间内人会一起帮助刷流量。“过程和yy差不多,稍微便宜点,这些都是真实访客,但操作有点麻烦。”

  这位深喉卖家说,现在还出了DW电商助手这一平台。“在这个平台里,卖家可以刷流量、展现率等等,而且它会通过软件分时段帮你刷,显得更真实。”

  在DW,卖家们会通过各种相关QQ刷单群找到刷手,协议价格后,刷手们在登陆淘宝后,通过QQ远程和卖家连接。

  与上述两平台人工点击不同,这里是通过软件实现搜索、货比三家以及点击。在支付环节,刷信誉的卖家通过QQ远程控制刷手电脑,输入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密码,即付款完成刷单。

  “基本上刷单都是需要通过QQ远程,这样就算遇到了刷手是骗子,他点击退款,钱也只能原路返回到卖家自己的银行卡。”李宾说,刷单其实很费劲,上半年被淘宝逮了两次刷单后,越刷排名越靠后,现在基本放弃刷单了。

  线下流行的刷单群不仅仅针对淘宝等网购平台,还包括常常为司机发放补贴福利的Uber滴滴等。

  有记者曾潜伏Uber刷单群,通过申请没有复杂的验证流程,进群后,各种账号为骗取补贴寻找刷单以及提供相关终端的消息不断。

  惩治虚假交易 专家建议重治炒信平台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李玉萍认为,高发频发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正常经营网店店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威胁到网络交易的秩序与安全。

  在近期做的公开论述中,李玉萍介绍,网站、通讯群组在虚构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组织、勾连作用,是网络虚构交易的最大幕后推手和利益获得者。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服务于虚构交易的网站有680余家,聊天群等通讯群组500家以上,年资金流在2000亿元以上,整个虚构交易产业链涉及人员达2000万,虚构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价值更是高达6000亿元以上。“因此,加大对网站、通讯群组的打击力度是有效抑制网上虚构交易,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关键所在。”李表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在惩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中,还存在取证难、立案难、起诉难、定罪处罚难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没有关于惩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的专门或者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追究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另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争议,法律适用亟待统一。例如,对于组织买卖双方从事虚假网络交易行为并从中牟利的平台经营者,有的司法机关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有的司法机关则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定罪一项上看,李认为,组织网络虚构交易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要求。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明确列举了三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并规定了第四种兜底情形,即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认为,在互联网领域,行为人利用网站、通讯群组组织虚构交易的行为,行为人组织实施虚构交易活动并从中获利,具有“经营行为”;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具有“非法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人组织实施的虚构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当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额达到《解释》所规定限额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炒信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专业软件将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交易信息有偿发布在电商平台的某些店铺。专业从事虚假交易服务的炒信平台,其发布的与虚假交易相关的信息与《解释》中的“虚假信息”具有同质性,且主观方面也为“明知”。因此,他建议可以直接适用《解释》第7条,以实现对专业从事虚假交易服务的炒信平台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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